陈 某与朋友一起到昆明旅游,经不住金钱的诱惑,购买了毒品 *** 700克准备带回老家。在交易时背公安机关当场抓获。
大韬律师事务所杨得志和朱素明律师经过调查了解案件情况后提出:1.本案属于毒品于某犯罪,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;2.本案有明显的数量引诱情节,陈某一开始并不想购买700克 *** ,是在特请人员的诱使下才购买的;3.陈某认罪态度较好,有悔罪表现。综上,应对陈某减轻处罚。
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,认定陈某犯贩卖毒品罪(未遂),判处有期徒刑4年。